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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」,自即日起生效。

本次修正4點,修正重點如下:
一、修正文字,將行政與政治脫鉤,參照行政院版廉政倫理規範修正本規範之宗旨(修正規範第1點)。
二、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,將請託關說制度化、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,遇有本規範所稱之請託關說時,準用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」之規定。(修正規範第3點)。
三、規定公務員辦理機關餐敘或其他聯誼活動時以拒絕餽贈為原則,僅公務機關基於公務禮儀提供財物者始得收受(修正規範第12點)。
四、配合本府法規委員會與訴願審議委員會合併成為法務局,修正本規範臨時審議小組成員(修正規範第18點)。